2007年2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渔民兄弟期待“渔业权”写进物权法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周威

  “我们希望把渔业权写进物权法草案,让渔民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3月上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,再一次审议物权法。对此,我省的渔民表达了他们强烈的愿望,他们希望物权法能成为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“护身符”。
  渔民是靠海谋生的一个特殊群体,他们介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。而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遇到了一些普遍问题,一些权益保护遭遇了法律空白。渔业是高风险行业,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风险。而海洋渔业生产安全风险很大,而且很难防控。渔民以渔业水域为生存依托,从水域资源的保护到渔民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,都需要法律给予关照。
  翻开现有的法律法规,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“渔民”的概念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渔民权益主体特定的独立内涵。由于法律权属主体上的缺失和模糊,渔民在主张自己作为渔业权人的权利时就不可避免地会碰到障碍。
  有关人士指出,由于缺乏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和健全的制度体系,在渔业损害或水域侵占的赔偿和补偿等问题上,渔民们就难以获得补偿或赔偿。即使对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水域污染损害赔偿,目前也主要限于对养殖水产品直接损失的赔偿,缺乏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水质恶化产生的潜在损失的赔偿机制。
  对此,舟山海洋渔业部门官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说,渔民权益问题必须从法律体系上进行修订、完善。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渔业权,明确渔业权的产权性质。下海捕鱼是渔民生活的最主要来源,所以渔业权就是渔民的生存权,应该赋予渔业权财产权性质。其次要构建渔业法律和管理新体系。要界定享受渔业权的对象范围,对渔民身份进行界定和确认,并规定入渔的资格条件,以及建立马力配额制度、渔业许可制度等。第三要加强做好渔业权实施的基础工作,包括沿岸、近海、远洋渔场的区划,各渔场总许可马力数额,渔船渔具渔法分类及渔业权分级管理制度等。
  一直都在关注物权法的渔民刘某说,希望物权法能给渔民的权益保护一个惊喜,他们期待着对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能实现有法可依。